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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衣之痛乾隆强夺林黛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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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衣汉姓与汉军简论

时间:2007-3-10 10:35:57  来源:不详
的现象,对此乾隆帝认定这是“侵占旗缺”之犯罪行为,而颁谕禁止并加驱逐。下令凡于限期内自首者,“不必治罪,仍令为民”。如隐瞒不报被查出者,“即从重治罪”(《清高宗实录》卷668,乾隆二十七年闰五月乙酉)。随即又严申此令,规定凡于限内“匿而不首之人”,查出者“悉发往伊犁”。并严令各旗都统“宜不时悉心严查”,以杜绝此事之发生。此后若有复行入旗者,“一经查出,除将本人从重治罪外,定将该旗都统等一并从重治罪,决不姑贷”(《清高宗实录》卷664,乾隆二十七年六月丁酉)。对这些人简直是弃之如敝屣,留之同赘疣,惟恐清除不净,充分暴露了允许包衣出旗为民的真实用意:为八旗“甩包袱”。当然这还未涉及内府包衣,即上三旗包衣。然而这只不过是时间问题。

上三旗包衣汉姓人即内府世仆,在八旗汉军出旗为民的热潮中,似乎并未与之同步。因为乾隆帝弘历曾颁谕明确地说:“至包衣汉军则皆系内务府世仆,向无出旗为民之例,与八旗汉军又自有别”(《清高宗实录》卷759,乾隆三十一年四月乙丑)。在这里所称的“包衣汉军”,并非八旗汉军,指的乃是包衣佐领,即旗鼓佐领,隶属于八旗满洲的内务府包衣汉姓人,即上三旗包衣汉姓人,他们是直接为皇帝服役者,当然不能脱旗而去。但内府汉姓包衣佐领不是内府汉姓世仆之全部,内府世仆除包衣佐领外,还有如前所述的内务府管领下人、内务府会计司管辖下的庄头旗人,即散处于各庄头服役的屯居旗户丁口,或称屯居旗人。实际上它们在这股出旗为民潮中也受到了猛烈的冲击,而被卷入了这个进程,虽然其时间有所滞后,但最终还是未能幸免,尽管程度有所不同。当然这仍然是清朝最高统治者决策所致。

道光四年(1824年),道光帝针对直隶总督蒋攸銛奏请革除屯居旗人总催、领催名目一折,谕内阁曰:“向来屯居汉军旗人事件,俱归所隶州县管理,应与民人一律编查,自不得任其区分抗阻。著照所请将总催、领催名目概行革除。并著内务府及八旗满洲、汉军都统,将包衣、外旗王包衣各项庄头屯居旗产丁口,分晰各州县城乡住址,造册移交该督,转发各该管官存贮,以备查核,毋得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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