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4年,清政府在新疆正式建省。
新疆建省后,军政管理体制与旧的军府制比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改变原有的以军府制为主体的多元化的行政管理体制,推广单一的州县制。在南疆普遍设立道、府、州、县,在行政建置上,使之基本与内地一体化。同时改变哈密、乌鲁木齐等地属驻兰州的陕甘总督管辖的不合理现象,将上述地区划归新疆巡抚管理,结束了把新疆人为地划分为两部分进行管辖的状况。从此,新疆便有了完整的行政建置,军政大权统归于巡抚。
第二,伊犁将军不再有统辖全疆军政事务的职责。伊犁将军虽保留下来,但只管八旗军事,不干预地方民政。其下“设副督统二员,以改照驻防制”,原先伊犁将军统辖的各城驻扎大臣一律裁撤。建省后的新疆驻军制度,与内地各省驻军制度基本一致。这样,新疆便结束了长期以来由武官统辖的历史,开始了文官治理的新时期。这是重大改革和进步。
第三,取消伯克制度,为新体制的建立消除了日后可能造成的隐患,并促进了维吾尔族中长期存在的农奴制的瓦解。伯克制度取消后,其原来占有的土地变为国家所有,也增加了清政府的税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新疆财政对内地的依赖性。
第四,在基层广泛确立起以汉官为主体的统治,打破西、北边疆事务不准汉员涉足的定制,改变了长期实行的民族间分而治之的隔离制度。随着新疆各城的收复,汉族军官与幕僚都参与了善后局的工作,事实上掌握着新疆各地的统治权。建省时,这些人大部分改任道、府、厅、州、县的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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