萎,蒙古地区同其他边疆地区一样出现了严重的危机。因此,在清政府内外,不断有人主张废除扎萨克分封制,进而将州县制度推广到整个蒙古地区。如姚锡光所言:扎萨克与郡县不能并存,因为“势分力薄,不相统一,不足捍御外侮,势不能其久存。自非易封建,而郡县不能为治”,而改为郡县制度则“非收回扎萨克人民、土地之权不可”。(注:姚锡光:《筹蒙刍议》上,“实边条议”。)这种思想也逐渐为清朝最高统治者所接受,并积极采纳地方督抚及将军、都统等的意见,在盟旗辖区内增设了一大批新州县,并且开始筹划建省。它预示着建立在蒙古游牧封建制社会基础上的盟旗制度将被内地行省制度所取代,这自然引起蒙古王公上层的惶恐和反对。
清政府在当时的形势下,实行移垦设治,筹划设省,不能说没有巩固边疆、维护国家主权的主观动机。但是,清政府放弃“因俗而治”的合理因素,试图将蒙古与内地完全划一,全面改设行省的想法却是脱离实际的。蒙古王公对新政产生疑虑、恐惧的根本原因在于蒙古地区内地化基础薄弱,在经济、文化以及生活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与内地存在很大差异。广大的牧区仍然处于封建领主制社会,较之回部的伯克,蒙古王公上层的统治较为稳定。他们通过传统的人身依附关系,牢牢地控制着各自的属民。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除了上述地区与内地经济文化类型不同等客观因素以外,清朝长期推行的“封禁”和“隔离”政策是重要的原因。正如理藩院所指出:“虽由各蒙风气未开,亦缘平日抚绥无术,往往新例未行而流弊已见,朝廷纵有体恤蒙艰、改良藩政,而该藩等转不胜其惊恐”,(注:《宣统政纪》卷61。)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全面废除蒙古王公扎萨克的传统自主权,是不现实的;在内地化基础极薄弱的广大牧区推行郡县制,更是行不通的。
与新疆、蒙古相比,在西藏推行的一体化政策无论从深度、广度上来说,都远远不够。张荫棠和联豫在西藏经营数载,颇有作为。然而,清末新政期间西藏地区的一体化政策仅仅触动了一下传统的西藏社会,并没有真正引起西藏社会的变革。
如果说西藏也出现了行政体制一体化的苗头,那么与新疆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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