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清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1553~1842年)
自从葡萄牙人于1553年进入和租居澳门之后,明政府决定采取“建城设官而县治之”的方针,在澳门设置行政、军事、司法、海关等行使主权的组织管理机构,并派遣相应的官员对澳门行使主权。
在行政方面,明朝政府规定由香山县主管澳门。但因澳门是港口城市,所以又受广东海道副使官阶正四品管辖,设守澳官“承皇帝之旨”(注:H.B.Morse: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Chinese Empire.)同时管理澳门。守澳官按其职权分为提调、备倭和巡辑三职, 官阶九品。到了清朝雍正八年(1730),因澳门“距县辽远,改为分防澳门县丞”(注:印光任、张汝霖:《澳门记略》上卷,《官守篇》。)管理澳门民夷事务。按清代官制,县丞是知县的副职(副县长),官阶七品。说明清朝政府管理澳门的机构属于副县级。而且从雍正九年(1731)起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任命朱念高、顾嵩、黄冤、廖鹏飞(注:祝淮:《道光香山县志》卷三,《职官表》;陈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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