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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主权问题的历史审视

时间:2007-3-10 10:46:45  来源:不详
《光绪香山县志续编》十,《职官表》;厉式金:《民国香山县志》八,《职官表》。)等57任县丞对澳门行使主权。分防澳门县丞衙门初设在前山寨共12年,至乾隆八年(1743),“移县丞驻望厦村”(注:祝淮:《道光香山县志》四,《海防》。),后又移至葡人租居地内的佐堂栏尾(今草堆街与卢石塘之间)。为加强对澳门的管理,同年,清政府又增设同知管理澳门,将肇庆府同知移至前山寨,名曰“广州府海防同知关防”,又称“澳门海防军民同知”。按清代官,同知是知府的副职,官阶正五品,属于清廷批的省一级政府管理比较重要地区的派出机关。从乾隆九年至宣统二年(1744~1910),由清政府任命印光任、张薰、张汝霖、王朝俊、夏锡畴(注:祝淮:《道光香山县志》三,《职官表》;陈澧:《光绪香山县志续编》十,《职官表》;厉式金:《民国香山县志》八,《职官表》。)等64任同知对澳门行使主权。由上可知,清政府设置从保甲、县丞、同知至巡抚、总督一整套行政机构对澳门行使主权,并实行有效的管理。 

首先,葡萄牙人征收地租。自万历元年(1573),葡萄牙租居澳门后,明清政府每年葡萄牙人征收地租银500两, 另加“火耗银十五两”,共515两。每年至前后,由香山县派书差前往征收, 直到道光二十九年(1849)澳门总督亚马勒(JoaóFerreira do Amaral )非法抗拒交纳地租银为止,共275年。 “澳门葡萄牙人一直香山县完纳地租,这正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完全承认”(注:马土著,张汇文等译:《中华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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