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关系史》第1卷,三联书店1958年版,第48页。 )。明清政府还严格规定,葡萄牙人不得在澳门买卖土地;未经中国政府批准,不得在澳门建造、改建和扩建房屋。如若“于旧有之外添建一椽一石,违者以违制律论罚,房屋、庙宇仍行毁拆,变价入宫”(注:印光任、张汝霖:《澳门记略》上卷, 《官守篇》。 )。万历四十八年(1620),葡萄牙人借口防御荷兰人袭击澳门,在青洲建造房屋和防御工事,两广总督陈邦瞻和广东巡抚王尊德于天启元年(1621)初,派布政使司参政“冯从龙等毁其所筑青洲城,番亦不敢拒”(注:《明史》卷三二五,《外国传六·佛郎机》。)。嘉庆十三年(1808),两广总督百龄也强令葡萄牙人停止非法建筑房屋。
其次,把租居澳门的葡萄牙人的一切活动置于明清政府绝对的管辖之下,对葡人发号施令,制订各种法令、章程和条例,要求葡人切实严格遵守。如万历三十四年(1606),香山县知县蔡善继制订的《制澳十则》、四十二年(1614)海道副使俞安性发布的《澳夷禁约五事》;清乾隆八年(1743)首任澳门海防军民同知印光任发布的《管理澳夷章程》、十三年(1748)同知张汝霖发布的《海夷善后事宜条议》、十五年(1750)署理香山县事张甄陶制订的《制澳三策》、二十四年(1759)两广总督李侍尧制订的《防夷五事》和《禁例九条》、 道光十一年(1831)两广总督卢坤修订的《防范澳夷章程》、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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