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澳门主权问题的历史审视 |
 |
时间:2007-3-10 10:46:45 来源:不详
|
|
|
加强对澳门的军事管理,明政府均屯驻军队于澳门外围防守,又于万历二年(1574)在莲花茎外建立关闸,设把总1名,领防员60名把守,防范葡萄牙人。 并规定关闸每月启闭6次,让葡萄牙人前来关闸购买粮食或副食品, 并检查其是否夹带违禁货物。清政府仍设参将把守前山寨,并增加兵力2000人,实行“官军环海守”的战略防御。因此,19世纪初至40年代,尽管有荷兰、西班牙、英国等西方殖民国家多次侵夺澳门,但都被把守澳门的中国军队击败,保卫了澳门的领土主权。所以马士说:“中国人是不会错过表示他们是这块土地的主人的机会。他们在军事方面是最高的,例如1808年保卫本港以反对英国人,并在该市范围内握有征税权”(注:H. B. Morse,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1635~1843,Vol.3,P324.)。
在司法方面,明清政府不在澳门设置具体的司法机构行使司法主权,而是由香山县负责。《大明律》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注:《大明律》卷一,《名例》。)。清朝于乾隆十三年(1748)下令:“嗣后如遇民夷重案,仍须按律究拟,庶几夷人畏罪奉法,不敢恣横滋事,地方得以宁谧”(注:《清高祖圣训》卷一九五,《严法纪》。)。所以,凡是葡萄牙人在澳门犯罪,中国官员均坚持了对犯人的定罪、复审、监督、执行治罪等司法主权的行使。 例如乾隆二十八年(1763),英国人斯琼特在澳门打死一名华人,葡萄牙自治法庭判其无罪释放。清政府闻讯后,责成澳葡当局将罪犯交由中国政府审理,并警告“如不献之出,必毁澳门一邑”(注:《中西通商原始记》,转引郭廷以:《中国近代史》第1册,商务印书馆1941年版,第531页。)。最后由中国政府依法判处斯琼特死刑。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