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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香港工人阶级状况

时间:2007-3-10 10:49:08  来源:不详
续出现的各种技艺行业式工会和其他劳工团体,不少便是由这样的行会演化而来的,并且仍然保持着传统行会的某些社会功能和特点。这是香港初期职工团体的局限性。但是,在中国民主革命高涨的年代,香港工人能够超越狭隘的行业界限,高举爱国的旗帜,走到反帝斗争的前列。 

港英政府对各种华人职工团体,实行严格的监督与控制。1825年英国的社团组合法认定,工人为确定工资、物价和工时而联合是合法的,但使用暴力、恐吓、威胁、骚扰和设置障碍者将受到惩处。这项法令及其判例法是香港早期法律的组成部分(英格兰与里尔合著:《香港的劳资关系与法律》,第121页;参看张天开:《各国劳资关系制度》、台北1980年出版,第73页。)。1857年7月,港英政府宣布:“根据英国法律,所有手艺人或技工均可随意按其乐于接受的报酬做工,限制此类自由的所有联合组织均属非法。据此,凡干涉上述自由者,不论何人,一经发现,将由政府起诉”(《香港政府宪报》、1857年7月11日、第3卷第106号。)。于是,一些裁缝、鞋匠和制衣工人的集会,被宣告有罪(诺顿一凯希:《香港法律与法院史》第1卷,香港1898年出版,第436~437页。)。上述法令虽有反对行会束缚、为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扫清道路的性质,但香港工人的任何联合从此都可被指认为“共谋限制贸易”、“约束自由竞争”而受指控。 

事实上,港英当局限制华人职工的结社自由,并非出于纯粹的经济原因,诚如后来港府劳工处长毕特所说,主要是“为了控制其*活动”(《劳工处长毕特关于香港劳工和劳动状况的报告》,英国殖民地部档案,C.O.131,1939年第116页。)。例如,1884年10月香港工人反法大罢工后,港英当局接受教训,于1887年4月制定当年第8号法例,规定任何团体如“其宗旨与本殖民地的治安与良好秩序不相容者”,均属非法,一律予以取缔(利奇编:《香港立法局法例汇编(1844—1890》,第2卷,香港1892年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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