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第914~916页。)。1895年工人大罢工后,香港一特别委员会鉴于帮工团体在罢工中所起的巨大作用,建议政府贵令所有社团和俱乐部向政府登记。辛亥革命爆发后,香港华人社团反应强烈,港英当局遂于1911年11月正式制定《社团和俱乐部管理法例》,规定“凡可能被用于与本殖民地的治安与良好秩序不相容的非法目的,或其行动旨在引起中国骚动与混乱”的各种组织,总督有权宣布其为非法(1911年第47号法例,载《香港政府宪报》,1911年11月17日,第479~488页。)。这种扼杀职工正当活动的高压政策,是使香港职工团体不能正常发展的重要因素。
香港工人身受港英殖民统治的压迫与岐视,又受中、西雇主的剥削,生活艰难,怀有改善处境的迫切愿望与强烈要求。罢工,是他们开展斗争的最主要方式。据统计,从1844~1895年,重要的罢工共有10次,即1844年10月反对港英当局变相征收人头税的罢工(英国外交部档案,F.O.233/185,1844年中文档,第29号文件;诺顿凯希:《香港法律与法院史》,第1卷、第66~68页。),同年11月码头艇夫罢工(梅辉立等:《中日商埠志》,第62页。),1858年反对英法联军侵华的罢工(英国外交部档案,F.O.228/285,《巴夏礼致额尔金函》、1858年6月6日。),1862年艇夫罢工(莱特:《商埠志》,第189页;欧德理:《欧西于中土:从初期到1882年的香港历史》,香港1895年出版,第369页。),L1863年10月轿夫罢工(《德臣西报》、1863年10月8日;欧德理:《欧西于中土》,第369页。),1872年8月5000名搬运工人罢工(《北华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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