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时任意解雇,使工人丧失了争取提高工资水平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工人缺乏独立、统一、有力量的组织,不同行帮工人之间为占有工作地盘而竞争,削弱了为改善自身待遇而同雇主交涉的地位,这也是使工人平均工资始终处于低水平的重要原因。
此外,香港雇主常借故罚款,克扣工银。例如,早在1844年港英当局即已规定,中国修路工人如迟到、吃饭超过规定时间、挑泥不满筐或打石不合原定尺寸,不得发给工资,屡犯者不给工作(英国外交部文件,F.O.233/185,1844年中文档,第26号文件。)。又如,1884年9月末中国艇夫因拒绝为抵港维修和补充给养的侵华法国军舰提供劳务,为首者被港英当局每人罚款5元(英国殖民地部档案,C.O.129/217,《马殊致德贝函》,1884年9月27日及1884年10月1日。)。在企业内,中国工人动辄得咎,无故被罚的事例不胜枚举。与此同时,中国工人常受招工经纪人、苦力承包商即包工头的克扣。包工头利用旧有的宗法关系或地域关系,控制了就业通道、工资发放和雇佣条件。内地来港谋生者,缺乏文化与技能,不通英语,受白人岐视,不得不将个人收入的一部分“报效”包工头,以求“保护”与“照顾”。
香港工人以勤劳、能干著称。他们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差。早期香港法律对工时并无限制。大多数固定工每日工作10小时,每周工作6天。港府规定,轿夫、人力车夫按日计酬者,以晨6时至晚6时为一日。“不得擅行减刻”(《香港政府宪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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