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虽增至901人(《香港政府宪报》,1881年第27卷第24号;1891年第37卷第38号。),但仍不足当年产业工人人数的1/10。其中有些人应聘到内地工厂任职,起了传播生产技术的作用;有些人离厂做“独立劳动者”,渐渐变成小企业主,完全脱离了工人阶级的队伍。
二
香港中国工人受英国殖民统治,社会地位低下。港英当局将来港华人与“罪犯”相提并论,把“担心犯罪”作为针对华人的各项立法的“副题”,对华人严加防范(参看英格兰与里尔合著:《香港的劳资关系与法律》,牛津大学1981年版,第123页。)。为维护雇主利益,港英政府早在1844年3月就已制定法律,将仆役的各种“违约”行为如“无正当理由”缺勤,未出具“合理的通知书”自行离职,对雇主举止粗野或不执行雇主命令等,均以刑事罪论处,由警察将其押解巡理府究办(英国殖民地部档案,C.O.130/1,《香港法例汇编》、第37~38页;C.O.130/2,第80~88页;英国交部档案,F.O.233/185,1846年中文档,第9号。)。在此后半个多世纪里,中国仆役都受到此项法律的约束。港英政府甚至变本加厉,在1902年第45号法例中将这种刑事制裁扩大适用于许多行业的所有年逾16岁的雇员(包括制造业工人、技工和工匠在内),直到1932年这项法律才被废止。在洋商经营的企业如黄埔船坞公司、香港九龙仓栈公司、中华火车糖局、太古糖房等颇具规模的近代企业中,中国工人受欧籍监工、领班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