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大部分为政府机关及驻港的洋人所雇,承担侍者、厨师、保姆、巡夜、轿夫、马夫、园丁、杂工一类工作,是“洋务”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在维多利亚城,1849~1853年欧人雇用的华人平均每年为2010人,约占城镇华人总数的12.7%。1859~1869年雇用数由3166人增至6739人,平均每年5397人,占城镇华人总数的7.7%,雇用人数约当同期欧美籍居民数的2.3倍(据各该年人口统计资料计算。详见英国殖民地部档案,C.O.133,《香港蓝皮书》,1849~1869年各卷。)。在上述雇员中,有一些是年龄不足16岁的儿童,男女皆有。例如,1849~1853年间共雇儿童453人,占被雇总人数的4.5%;1871年为365人,占总数的5.5%;1872年为593人,占9.2%;1876年为541人,占10.1%;1881年为595人,占10.8%;1891年为170人,占3.2%(据各该年人口统计资料计算。详见英国殖民地部档案,C.O.133,《香港蓝皮书》,1849~1869年各卷。)。
(五)苦力工人。他们大多在码头、仓栈、煤站、货船和其他场所从事货物起落、搬运以及劈山、填海一类笨重的体力劳动。轿夫、挑夫、清道夫、粪夫与人力车夫也属于这一阶层。据人口调查,1871、1876、1881、1891年苦力工人数分别为4876、5757、6473、17531人;同期另有轿夫884、859、980、1126人(据各该年人口统计资料计算。详见英国殖民地部档案,C.O.133,《香港蓝皮书》,1849~1869年各卷。按:人力车于1880年由日本传入香港。)。在工人队伍中,其数量之多,仅次于手工业工人,位居第二,待雇的“街头苦力”尚不计在内(1861~1863年估计每年各有街头苦力5000人。见《英国议会文件》,1872年第42卷第203页。)。苦力工人的职业很不稳定,极易被抛入失业队伍。他们身无长物,无后顾之忧,特别富有斗争精神。
此外,船民和艇夫也是人数较多的体力劳动者。他们以生活起居所在的小艇为谋生工具,处于社会底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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