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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历史上的香港社会既是一个充满民族压迫的殖民地社会,又是一个采用许多资本主义经营管理方式的商业社会。香港被卷入资本主义世界市场以后,逐步发展成为以转口贸易为主的东方重要商埠。为了适应商业发展的需要,早在十九世纪五、六十年代,港英政府即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规,例如《市场条例》(1854年)、《购买地产条例》(1856年)、《银行票据及诈骗法修正条例》、《修正遗嘱检证及遗产管理条例》、《受托人欺诈治罪条例》(1860年)《本港发明创造专利条例》(1862年)、《防止假冒商品条例》(1863年)、《破产条例》、《动产抵押条例》、《商贸修正条例》(1864年)、《恶意损害物产治罪条例》、《伪造货币治罪条例》(1865年)等等。这些法规保证了香港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调整人们的财产关系,反映了香港社会的资本主义性质。此外,港英政府在许多经济活动中都采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原则。市政设施的修建、土地和店铺拍卖、石山开采、盐和鸦片专卖,甚至连承办监狱和医院的伙食,往往都采用公开投标的办法。在十九世纪五、六十年代的《香港政府宪报》上,经常可以看到中文的招标启事,意在吸引华人投标。例如,1857年9月19日出版的《香港政府宪报》即宣布农历八月十四(公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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