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统治秩序。他们采用高压手段奴役当地中国居民,这在19世纪表现尤为明显。
早年英国殖民者奴役香港华人,有一种阴险狡诈的办法,就是所谓以“华律”治华人。1841年2月1日,即英国侵占香港岛后的第6天,义律和伯麦联名向岛上中国居民发布通告,宣布今后“未奉国主另降谕旨之先,拟应大清律例规矩之治,居民除不拷讯研■外,其余稍无所改”。英国殖民者一向指责中国法律“野蛮”、“残酷”,并以此作为向清政府勒索治外法权的借口。他们声称用“华律”治华人,绝非是尊重中国的法律和风俗习惯,更非要改变英国法律在香港至高无上的地位,而是试图用更野蛮的手段统治香港华人,在东方封建专制的基础上建立西方殖民专制。1845年3月香港总督德庇时(Davis,J.F.)致殖民大臣斯坦利(Stanley)的信,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他们的真实意图。他写道:对一无所有的人无款可罚。按照英国法律或习惯对一贫如洗、顽梗不化的中国罪犯从宽处治,只会招致他们的嘲笑。看来需要采取他们所习惯的惩罚方式,按照中国刑法统治他们,
英国殖民者用“华律”治华人,就是采用鞭笞、戴木枷、站木笼等野蛮手段对付华人。英国占领香港岛初期,几乎每天都有公开鞭笞华人的事情发生。每天日落以前,常有如狼似虎的警察将贫苦华人缚在警署附近公共建筑的门柱上,剥去衣服,“用藤鞭抽得皮开肉绽”。1846年4月25月一天之内,至少有54名华人因某些缘故被警察处以鞭刑,并受到割去发辫的侮辱。同年10月,英国篷帆制造商邓肯丢失现金二百元。邓肯和英国警官一起前往一艘民船胡乱抓人。船员和乘客慌乱逃跑,但多数皆被抓获带往巡理府。且有5人逃跑中落水溺死。被捕的13名华人中,内有4人自述为香港居民,因未注册,每人被抽打五十藤鞭,驱逐出境,其余9人则被当作流氓、游民,判处三个月苦役,然后驱逐出境。实际上他们完全是清白无辜的。这种任意鞭打、虐待华人的现象,直至轩尼诗(Hennessy,J.P.)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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