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53年~1842年)
自从葡萄牙人于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进入和租居澳门之后,明政府于万历四十二年(1614年)采取“建城设官而县治之”的方针,在澳门设置行政的、军事的、司法的、海关的行使主权的组织管理机构,并派遣相应的官员对澳门行使主权。
第一,在行政方面,明朝政府规定由香山县主管澳门。但因澳门是港口城市,所以又受广东海道副使管辖。设守澳官“承皇帝之旨”(注:H.B. Morse:《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Chinese Empire》.),同时管理澳门。守澳官是统称,按其职权分为提调、备倭和巡缉三职。到了清朝,雍正八年(1730年),因澳门“距县辽远,改为分防澳门县丞”(注:印光任、张汝霖:《澳门纪略》,上卷,《官守篇》。)管理澳门民夷事务。按清代官制,县丞是知县的副职(副县长),说明清朝政府管理澳门的机构属于副县级。而且从雍正九年(1731年)起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任命、派遣朱念高、顾嵩、黄冤、廖鹏飞(注:祝淮:(道光)《香山县志》,卷3,《职官表》;陈澧:(光绪)《香山县志》,卷10,《职官表》;厉式金:(民国)《香山县志》,卷8,《职官表》。)等57任县丞对澳门行使主权和进行直接管理。分防澳门县丞衙门初设在前山寨共12年,至乾隆八年(1743年),“移县丞驻望厦村”(注:祝淮:(道光)《香山县志》,卷4,《海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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