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条约》签订后不久,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11月20日,葡萄牙女王玛丽亚二世(Maria Ⅱ)公然擅自宣布澳门为自由港,并发布敕令12条,其中:“第一条:澳门城市的港口,包括内港及氹仔和沙沥向所有国家宣布为自由贸易港,允许他们可在这些港口利用、存放及再出口各种货物和经营各种贸易”。“第二条:本法令在澳门公布三十天后,进口到上述口岸的所有物品及货物,不论是哪一个国家的,完全免征进口税”(注:J.R.Morrison:《中国贸易指南》第3版(广东中国陈列室出版,1894年)。)。
为了贯彻此敕令,玛丽亚二世于1846年4月21 日任命海军上校亚马勒出任澳门总督。亚马勒抵澳门履新后,疯狂地破坏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
(一)1846年5月30日,亚马勒宣布在澳门颁布殖民地征税法, 公然向在澳门居住的中国居民征收地租、商税、人头税和不动产税;规定停泊在澳门的中国船只一律要向澳葡理船厅登记,并每月缴纳1 元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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