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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主权问题始末

时间:2007-3-10 10:49:47  来源:不详
后又移至葡人租居地内的佐堂栏尾(今草堆街与卢石塘之间)。同年,为了加强对澳门的管理,清政府又增设同知管理澳门,将肇庆府同知移至前山寨,关防名曰“广州府海防同知”,此官又称“澳门海防军民同知”。按清代官制,同知是知府的副职,正五品官阶,属于清廷批准的省一级政府管理比较重要地区的派出机关。管理澳门的行政机构在县丞级上再加副知府级,说明清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的重视和加强。从乾隆九年至宣统二年(1744年~1910年),清政府任命、委派印光任、张薰、张汝霖、王朝俊、夏锡畴(注:祝淮:(道光)《香山县志》,卷3,《职官表》;陈澧:(光绪)《香山县志》,卷10,《职官表》;厉式金:(民国)《香山县志》,卷8,《职官表》。)等64 任同知对澳门行使主权。由上可知,清政府设置了从保甲、县丞、同知至巡抚、总督一整套行政官员及机构对澳门行使主权和实行有效的管理。 

首先,向葡萄牙人征收地租。自万历元年(1573年)葡萄牙租居澳门后,明清政府每年向葡萄牙人征收地租银500两, 另加“火耗银十五两”,共515两。每年冬至前后,由香山县派书差前往征收, 直到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澳门总督亚马勒(Joao Ferreira do Amaral )非法抗拒交纳地租银为止,共275年。 “澳门葡萄牙人一直向香山县完纳地租,这正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完全承认”(注:马士著、张汇文等译:《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三联书店,1958年版),卷1,页48、50。)。明清政府还严格规定,葡萄牙人不得在澳门买卖土地;未经中国政府批准,不得在澳门建造、改建和扩建房屋,如有“于旧有之外添建一椽一石,违者以违制律论罚,房屋、庙宇仍行毁拆,变价入官”(注:印光任、张汝霖:《澳门纪略》,上卷,《官守篇》。)。有令必行。万历四十八年(1620年),葡萄牙人借口防御荷兰人袭击澳门,在青洲建造房屋和防御工事,两广总督陈邦瞻和广东巡抚王尊德于天启元年(1621年)初,派布政使司参政“冯从龙等毁其所筑青洲城,番亦不敢拒”(注:《明史》,卷325,《外国六·佛郎机》。)。嘉庆十三年(1808年),两广总督百龄也强令葡萄牙人停止非法建筑房屋。 

其次,把租居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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