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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主权问题始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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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49:4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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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的葡萄牙人的一切活动置于中国政府统一的、绝对的管辖之下,对葡人发号施令,制订各种法令、章程和条例,要求葡人切实严格遵守。如万历三十四年(1606年),香山县知县蔡善继制订的《制澳十则》、四十二年(1614年)海道副使俞安性发布的《澳夷禁约五事》;清乾隆八年(1743年)首任澳门海防同知印光任发布的《管理澳夷章程》、十三年(1748年)同知张汝霖发布的《澳夷善后事宜条议》、十五年(1750年)署理香山县事张甄陶制订的《制澳三策》、二十四年(1759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制订的《防夷五事》和《禁例九条》;道光十一年(1831年)两广总督卢坤修订的《防范澳夷章程》、十九年(1939年)钦差大臣林则徐发布的《传谕澳夷将夷船栈鸦片呈缴》和《传谕西洋夷目严拒英夷》等等。为了使*、章程和条例能够落实到葡萄牙租居地,万历十一年(1583年),给租居澳门的葡萄牙人的市政议会民政长官授予“夷目”的职衔,或称“外国人的总管”,作为中国政府管理葡萄牙人事务的官吏。“夷目”向明清政府负责,遇事要到议事亭向守澳官请示报告;中国官员也经常在此召见“夷目”训示。同时,为了监督、检查澳门民夷事务,明清政府的官员还要经常到澳门巡视,了解情况,传谕政令,而且每次出巡均事前通知澳葡当局,做好接待工作。据统计,自万历四十一年至光绪十三年(1613年~1887年),先后到澳门巡视的有广东海道副使俞安性、香山县令但启元、平南王尚可喜、两广总督吴兴祚、钦差大臣石柱、杜臻,粤海关监督成克大、广南韶道劳之辨、两广总督杨琳、广州将军管源忠、广东巡抚法海、傅泰,广东观风整俗使焦祈年、两广总督福康安、吴熊光、韩?(原字水下加封)、百龄、松筠、蒋攸銛、卢坤、邓廷桢,广东水师提督关天培、钦差大臣林则徐、广东巡抚吴大澄等人。每次每人巡视澳门,均受到澳葡当局的隆重接待。这就说明,“中国官员拥有对澳门葡萄牙人居住澳门的严密的控制权”(注:H.B.Morse:《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1635—1843》Vol I, P.28.)。
第二,军事方面,明政府令广州海防同知“设参将于中路雍陌营”(注:《明神宗实录》,卷557。),对澳门进行军事管理, 并于“天启元年改设参将于前山寨,……终明之世无他虞”(注:印光任、张汝霖:《澳门纪略》,上卷,《官守篇》。)。按明朝武官制度,参将官属三品武官,说明明朝政府是相当重视对澳门的军事管理的。清承明制,在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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