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丁三分八厘一毫。口,四百二十四口三分八厘一毫。[24]
该县从明末开始就是以户为丁,编审时,按户计丁,“户”与“丁”的概念等同,一户即是一丁,清代沿用其做法。因要向妇女征收盐钞银,故编审时也对妇女进行统计,以“口”为单位。这里实际也是以“户”为“口”,一户一口,与计“丁”的方法相同。从康熙朝中期以后,户丁统计中出现了“分”“厘”“毫”等计量单位,说明此时的人丁编审已不仅仅是以户为对象了,部分的“人丁”很可能已从地亩中产生。
3.田丁
清代有“东南则有田然后有丁”之说,[25]讲的即是在人丁编审时以田地为编查对象、按田计丁、量田折丁的做法。在这些地区,人丁的产生,一般是根据税田的数量,按比例折算而成。广东钦州,“原额田一千零四十八顷八十二亩零,原额丁四千二百三十七丁五分,历系每田四十亩征丁四分有奇,约二十五亩零而派一丁。”[26]纳税户土田的数量,决定其“人丁”的数量。土田数量增多,其所属“人丁”也随之增加,田减则“丁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