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入关后,关于人丁的政策,中央政府基本沿袭了明代的做法:“民年十六始傅,六十以上除之。”⒆以十六夕至六十岁的成年男子作为人丁,承担徭役,交纳丁银。同时为此建立和实施了定期的人丁审查统计制度。“以百有十户为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城中曰坊,近城曰厢,在乡曰里,各设以长。每遇造册时,令人户自将本户人丁,依式开写,付该管甲长。该管甲长将本户并十户造册,送坊厢里各长。坊厢里各长,将甲长所造文册攒造,送本州县。该州县官将册比照先次原册,攒造类册,用印解送本府。该府依定式别造总册一本,书名画字,用印申解本省布政使司。造册时,民年六十岁以上者开除,十六岁以上者增注。”⒇人丁编审五年一次。
人丁编审以及人丁的标准乃是赋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清朝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但是从地方政府的执行情况看,在相当广阔的区域内,中央政府的政策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和落实。人丁编审走了样,“人丁”概念五花八门。归纳起来,当时各地存在着这样几种类型的“人丁”:
1.等则丁
等则丁,清代又称三等九则人丁,或三门九则人丁。人丁编审时,根据人丁实有土田数量的多寡,将人丁分成上、中、下三等,每一等内又分上、中、下三则,形成九个等级。这种根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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