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
两税法的实施,开始改变人丁在封建赋役法中的地位。唐中期后,租庸调法弊坏,政府赋役法渐变。唐代宗时,“始以亩定税,而敛以夏秋。”⑨至德宗朝,杨炎推行两税法,人丁在赋役制度中的作用被削弱。两税法的税收基本原则是:“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⑩租庸调制中“以人丁为本”的状况发生根本改变,人户的资产成为确定赋税的重要依据。不过两税法强调“丁额不废”,人丁承担着政府的力役与杂徭之征,依然是赋役征派的对象。
明朝万历年间,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⑾“一条鞭法”的实施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它旨在简化赋役课征的项目和程序,逐渐实现赋役的合并。在以土地和人丁为依据的双重征税标准中,更加强调人户资产的重要性,以田为纲,在田赋以外的诸多派征,亦“皆计亩征银”,而人丁仅承负“力差”、“银差”,作用进一步减小。对此清人曾指出:一条鞭法“积重在粮,积轻在丁。律注赋出于田,役出于丁。其实役亦出于田。是故赋役一准诸田,而人丁之消长,无甚关于会计之大数。”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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