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人丁是赋役的主要承担者,所以历朝历代政府对这一社会特殊群体都有明确的界定,大体是按照人们的生理年龄,以青壮年为主体。如隋朝,“三岁以下为黄,十岁以下为小,十七以下为中,十八以上为丁。丁从课役,六十为老,乃免。”⒀不同的历史时期,因于社会需求及赋役制度的变化,人丁年龄的界定也有所不同。如在唐朝,“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⒁成丁年龄晚于隋朝。而在明朝,“民始生,籍其名日不成丁,年十六日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⒂成丁年龄被提早。不仅如此,在性别方面,人丁的界定也存在着差异。在隋代以前,人丁大都包括妇女,故史有“丁男”、“丁女”之称谓。《晋书》载,西晋“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为老小,不事。”⒃自隋炀帝变革征丁制度,“除妇人及奴婢部曲之课”,⒄人丁渐以男性青壮年为之。
除了生理因素而外,人们的社会地位及职业,也被作为界定人丁的重要标准。在《周礼》中已有类似的规定:“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⒅同样是成丁的年龄,因为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或身份,而被赋予免丁的特权。明代也有“职役优免”的律条。这样的做法,存在于整个中国封建社会。
至此,我们可以对“人丁”概念做一个概述。从其产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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