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②
其力役征比的对象,即“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者,实际就是后来人们所说的“人丁”。在汉代,人们服应的劳役有“更卒”与“正卒”等名目。所谓“更卒”是指每年有一个月在郡县政府服徭役。而“正卒”是兵役,“一岁以为卫士,一岁以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③应役者除充“更卒”与“正卒”而外,还有艰苦的戍边之役。汉代还有以人口为对象的“算赋”、“口赋”之征,税收所得作为国家军事费用的支出。田租、算(口)赋、力役,构成该时期赋役制度的最基本内容。
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人丁不仅是力役的直接承担者,同时还成为政府确定其它赋税征课的依据。譬如始于西晋的“户调”之征:“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④户调虽然按户征收,但收缴绢绵数量的多寡,却是由每个家庭中人丁的状况而定。西晋课征田赋,也是以人丁为据。“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⑤这种做法到唐朝时仍未改变。唐朝的租庸调之制,即是“以人丁为本”⑥。田赋的征收,采取计丁输租的方式进行,规定“每一丁租二石”⑦;“调”也以丁为课征对象,每丁“绢二丈,绵三两”;⑧“庸”则是交纳货币或实物,以替代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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