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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反陋习的坎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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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0:0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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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缠足,已缠的要立即放足,收效不大;1916年又把放足改为10岁以下,并有6 个月的劝导期,进展仍然缓慢;直到30年代初昆明县汉族妇女缠足仍占80%(39),1933年省政府认为,"本省妇女缠足者,仍遍地皆见,并未实行解放。闻之不胜骇异。"又提出《禁绝妇女缠足办法》22条,通令各县城的民政厅、教育厅和自治机关通力合作,对25岁以下的缠足妇女,实行强制性放足,并规定遇有知情不报的,"该邻居及当事人等均应予以处罚。""各地方官阳奉阴违者,除议处外,删论在职与否,均勒令在原县自备资斧,向各乡宣传劝导,至解放完毕之日。方准离县。"(40) 有的地方还组织宣传队在街头宣讲。 这一年嵩明县向省民政厅呈报妇女缠足的情况说:" 积习相沿已数千年,实有积重难返、弊深难革之势。以故政府曾三令五申,而一般人民仍置若罔闻、视若无睹。革除之难,可概见矣。于难革者而欲强之,非有任劳任怨奋斗之决心,必无成效。"(41)云南本是少数民族聚居之地,少数民族妇女并无缠足的习惯,居住在山地的汉族妇女由于在山路行走的不便,也很少缠足,为什么在这样的地区放足又这样困难呢? 传之久远的陈风旧习固然是一原因,传统的华夷之辨也起了重要作用。在民族杂居的地方自古以来就讲究夷夏之分,小脚素为汉族的崇尚,那些有权有势的缙绅之家"其妇人,最重缠足。稍存顾忌之心者,即不敢从事干涉。"(42)有些地方的汉人"娶媳妇时要先问是否小脚,如果是大脚,便以为是猓猡之流"(43), 或被视为下等人,予以不屑,致使有些少数民族的居民为了表示与汉族并无二致,特意效法汉人,让妇女缠足,这无异宣扬了以缠足为荣的心理,更加重了放足的阻力,由此可见陈旧的文化观念实为缠足陋习的主要支柱。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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