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云南有少数民族是一特例的话,山西缠足的反复在内地就很有代表性。山西省政府早在1916年就已实施严禁缠足的条例。1917 年通令各县成立天足会,凡属县级、村级的官员和村长都为当然会员。1918年成立《全省学生不娶缠足妇女会》,学生均为会员,规定会员未婚者不得娶缠足女子;已娶缠足者,一律放足;违约者罚以重金,家长为幼女缠足者罚金加重10倍。1919年又将禁止幼女缠足作为村规,由村长切实查劝,并经常鸣锣示众,沿街张贴布告:"妇人女子足,千万不要缠,委员查看见,加倍罚大洋。"(44) 云云,如此兴师动众, 不可不谓雷厉风行,成效也不可不谓不大,如在大同"二十以下之女子率皆力趋新潮,城外乡僻中容或有此十八世纪之美人,至城中则已如凤毛麟角,不可多得矣。"(45) 然而这只是在交通发达的城市,在那些偏僻的乡村又是另一种景象,有全县皆放足的,也有全乡都缠足的,城乡的落差非常大,所以就全省的放足形势并不乐观。1933年缠足又有复苏的趋势,据《中央日报》在这年10月15日的报道说,山西全省15岁以下的女孩缠足的还有32万2千余人。虽然国民政府内政部一再重申,妇女缠足为我国最大恶习,亟应禁止,但这恶习迟迟不能绝迹。直到20世纪90年代,作家杨杨一篇报告文学《中国最后的小脚部落》揭示,云南通海县的六一村,至今还生活着 300多位缠足的老太太,她们大多经历缠缠放放,放放缠缠,有的1946年缠,1954年放;有的1943年缠,1950年放,1951年再缠,直到1958年才解缠。现今70岁的老人差不多到共和国前后才放足,称为"解放脚",有的虽放了足但足形已无法复原,只能了缠终身,成为这一畸形文化的最后祭台。
这不能不使人震惊,为什么这一陋习能沿续那么久。放足既然首先使妇女得益,为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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