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希密为转饬所属,嗣后各国领事如有向地方官请立铜线暨开铁路等事,须查照本处办法,力为设法阻止,以弭衅端而杜后患”。(注:宓汝成:《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第1册19—20页。)尤其是在如何应付同治七年(1868 )与各国修约事宜时,这种态度更为明显。“如开铁路,发铜线……等数事,皆约内所无,时时前来饶舌”,总理衙门“叠次驳回”,(注:《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49,6—7页。)但是担心在修约时外国“群起交争”,所以总署先准备了一个意见与各省督抚将军讨论。不过要讨论的是“应若何先事规画,临事折冲,俾其不便请行”,(注:《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50,32—33页。)因为前提已经设定:“无论如何晓渎,总不轻易允许”。(注:《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50,25页。)果然,在修约交涉中,各国公使屡次提及修建铁路,而总署唯“以不便于民覆之,以绝其念”。(注:《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63,7页。)
当时的总税务司赫德以“客卿”身份于同治四年(1865)递呈《局外旁观论》,内称“做轮车以利人行”为四条好法之一,中国“应学应办”。(注:《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40,20页。)同治五年(1866)正月,英使馆参赞威妥玛呈递《新议略论》,亦劝中国开设铁路。 (注:《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31页。 )总理衙门关于铁路等事,“屡经辩驳”,认为“未便遽为置议”。(注:宓汝成:《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第1册14页。)
上述各事主要是针对外国的请求而予以坚拒。但同治四年中,上海曾风言李鸿章有办铁路之意,总理衙门立即专门驰函查寻,李鸿章解释说:“自是彼族设此@③言。无聊尝试,原可置之勿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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