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景点 |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中国历史 >> 清朝历史 >> 正文
渐行渐远:清代中叶朝鲜
揭秘:清代曾有一次流产
历史谜团:清朝为何连续
中国第一个红十字会的来
满清的历史特色:清官与
沈阳故宫四大未解谜团:
尚小明清代幕府研究检讨
张研从清代安徽的经济社
张研对清代徽州分家文书
定宜庄 清末旗人家庭中
最新热门    
 
张 研清代中后期中国基层社会组织的纵横依赖与相互联系

时间:2007-3-10 10:51:48  来源:不详
共同利益,因此,在族中大户的统率下仍成为一个个无形的整体。);以建置族田等方式维护地主土地所有权;以赡族济贫等措施维护社会基础的稳定;以设立义塾、普及教育等手段巩固封建统治基础等。然而宗族人口的增长、宗族经济的发展、宗族权力的积淀,又会使宗族组织不断膨胀起来。攀援声势,相互勾结,称霸一方,与官府分庭抗礼,这些均影响着清官方对里社保甲系列发展方向的决策。

    清前期,宗族弊病普遍尚少暴露。清廷基本政策是扶植族权“以补王政所穷”,依靠族豪以收“约束化导之功”,因而里社保甲系列与宗族系列大致是平行的。

    康熙帝《圣谕十六条》,前三条即“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注:《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交谊典》卷二七,《乡里部》。)。康熙二十八年(1689)并提出“族长不能教训子孙,问绞罪”(注:《熙朝莆清小记》,引自《清史资料》第一集。)。雍正帝则在解释《圣谕十六条》的《圣谕广训》中,详尽说明和阐发了他“立家庙以荐蒸尝”,“设家塾以课子弟”,“置义田以赡贫乏”,“修族谱以联疏远”(注:《御制圣谕广训万言》。)的观点,表明了他扶植族权,发展宗族组织的态度。与之相应,清廷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宗族与保甲并列而成为向国家政权负责的一级地方组织。雍正四年(1726)规定:“地方有堡子大村,聚族满百人以上,保甲不能编查,选族中有品望者立为族正,若有匪类令其举报,倘徇情容隐,照保甲一体治罪”(注:《大清律例》,《刑律·贼盗》。)。

    同时正式承认并授予族长包括处理族中承嗣权、教化权、经济裁处权、治安查举权等在内的各项权力。翌年,雍正帝更在实际上给予了宗族组织对于族人的生杀大权,谕曰:“嗣后凡遇凶悍不法之人,经官惩治,怙恶不悛,为合族之所共恶者,准族人鸣之于官,或将伊流徙远方,以除宗族之害;或以家法处治,至于身死,免其抵罪,著定议具奏”,刑部随遵旨定例。(注:《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一一,《刑律》。)

    清中后期,随着宗族的发展,宗族弊病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对此,统治层曾出现了两种意见和做法。一种以江西巡抚陈宏谋等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