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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研清代中后期中国基层社会组织的纵横依赖与相互联系

时间:2007-3-10 10:51:48  来源:不详
为代表。他们认为,“一县之内,地处焕散,责之官司,耳目难周”,“而各属境内大半有祠堂之户。祠即皆有房长、族长专司一族之事”,一族之内“既有一定休戚,原自相关,比之异姓之乡居保甲,自然便于觉察,易于约束”,因此不如将权力下放给宗族,“官给牌照,假以事权,专司化导约束之事”(注: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卷一三,《谕议每族各设约正》。)。乾隆七年(1742)下半年,陈宏谋连续颁发《谕议每族各设约正》、《选举族正族约檄》等文件并具体实施。饬令各属全面清理境内宗族、祠堂,并将查明的祠堂数目、族长姓名“造册具报”,然后由官方“酌定祠规列示祠中,选立祠正,予以化导约束之责。族中有口角争执之事,传集祠正秉公分剖,先以家法劝戒”(注:《清经世文编》卷五八,陈宏谋:《寄杨朴园景素书》。)。陈宏谋等人的主张是因势利导,首先承认族权,将族权变为政权的法律授予——官给牌照假以事权,然后将宗族组织纳入或化入保甲组织,使族权政权紧密结合起来,利用其“地近而情亲、分尊而责专”的特点,强化地方统治。另一种以江西巡抚辅德、广东巡抚王检等为代表。辅德是陈宏谋的后任,他于乾隆二十九年(1764)在江西发起了一场大规模的撤毁宗祠运动。总计查核宗祠九千多座,荒远不经之木主、图像、匾联“悉行撤毁”,祠屋祠产一律售卖,卖不出去的,“或改民房铺面,或作考试寓所及堆贮货物之用”。辅德毁祠之后不久,乾隆三十一年(1766),广东巡抚王检也对宗族、族田之弊发表了较为激烈的言论,提出了较为强硬的主张。他直斥“粤东随祠尝租每滋械斗顶凶之弊”,要求“散其田产以禁刁风”(注:《皇清奏议》卷五五,王检:《请除尝租锢弊疏》。)。这两种不同的意见和做法都曾得到乾隆帝的支持。表现了统治者对于基层社会中代表政权统治末端的里社保甲系列与代表社会实体组织的宗族系列之各自位置及相互关系在不同时期、背景下的认识、调整及处置。

    事实上,清中后期官方对宗族系列组织基本上仍然实行既定方针,不但保留雍正四年(1726)“立族正”的条款及族长“立嗣”、“查察举报”、“族内教化”等一般性的基本权力,还不断立法授予族长其他权力。如乾隆十三年(1748)规定,以族正劝导、约束、查察本族族众,遏制械斗之风。被盗卖的族产收回后“给族长收管”等。但是,清廷不容许族权威胁到政权,随着宗族弊病的滋长,清廷对宗族的政策已有逐步严厉的趋向。乾隆五年(1740)刑部以“生杀乃朝廷之大权,如有不法,自应明定刑章,不宜假手族人”,要求删除前此家法处死族人可减等免死的法律规定(注:《皇清奏议》卷五五,王检:《请除尝租锢弊疏》。),得到了乾隆帝的批准。乾隆五十四年(1789),乾隆帝抑制宗族势力的思想更为明确,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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