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如下论述:
臣乡田多近海,或数十年辄有浮生,势豪之家,以承饷为名,而影占他人已成之税田,认为己物,业户畏之而不敢争,官司闻之而不能直,此所谓‘占沙’也。及至秋稼将登,豪家募召打手,驾驶大船,列刃张旗,以争新占之业。其后转相摹仿。虽夙昔无因者,皆席卷而有之。耕者之少,不敌抢者之多,甚或杀越折伤而不能问,此所谓‘抢割’也。斯二者,小民积怨深怒,皆归咎于乡绅。(注:陈邦彦:《陈岩野先生集》卷1,《中兴政要书》。)
按照一般的逻辑,沙田本来是由海中浮生出来的土地,沙田的直接开发者理应就是沙田的业主,文中所谓“业户”可能指的就是这类人。但实际上,“势豪之家”往往会以“占沙”和“抢割”的形式将沙田占为己有。而这些势豪之家所依赖的,一是暴力,二是乡绅的身份或背景,三是“承饷”。暴力虽然可以是达到目的的直接手段,但并不会使目的合法化和稳固化,要获得沙田的控制权,似乎最重要是具有“乡绅”的身份和“承饷”的责任,即以向国家承担纳税义务为前提,使沙田控制权合法化。明代中期家中拥有大量沙田的南海士大夫霍韬曾针对沙田争讼建议:
如遇沙田之讼,按其值曰:若田何年报税,果真报税,按籍给之;无籍没官召买。若曰,吾所承业,从某户某田崩陷代补者也,则奸民之尤也,勿听,仍没之官,则奸难售,讼可省矣。是听沙田之讼之策也。(注:霍韬:《霍文敏公文集》卷10,《两广事宜》。)
虽然这只是霍韬的意见,不是实际执行的情况,但霍韬提出这一建议,是基于一个当时大家认同的前提,即没有报税的无籍土地,其占有权的合法性是不能得到承认的。值得注意的是,有人可能会以“吾所承业,从某户某田崩陷代补者也”为由,证明自己占有的合法性,更说明开立用于登记田地的户籍,是土地占有合法化的依据。这样一来,在明初被收集为军户,被编入里甲以及由于屯田而定居下来的村落和家族,自然有着特别的优势,而他们在明代中叶以后努力按照士大夫的文化价值去改造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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