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统治是实施京控制度的最终目的。上诉在一般意义上是人民通过清除官员的过失保持国家健康运行的方式,因此,通过京控,可以使中央控制地方,统治者控制下级官吏。同时,京控还有助于民意表达,正如王英夫(刑部的一位官员)指责说,这种拒绝一切越诉的上诉人的策略和暗示是有害而危险的。一个大坝可能截住一条河,官吏可能堵住人民的口;但效果是暂时的,而且灾难性的泛滥会随之而来。
可见,京控既是启示的工具又是补救的工具,这种双重性质,解释了何以在一个奉行认为诉讼有损和谐的儒家思想的社会要有一个延续诉讼存在的机制。
三、清朝京控的运作机制
1、京控的方式
历经地方审级的全部司法救济措施之后,上诉人可进京告状并可擂击设于都察院和步军统领衙门之外的“鸣冤鼓”。他们作为皇帝的司法主管官员,决定哪些案件可发回地方官审判,以及哪些案件可驳回。通过在宫门前或沿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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