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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论清朝京控及其社会背景

时间:2007-3-10 10:52:32  来源:不详
14:8-9a;薛允升,1970984[332-17])。虽然法律并没有规定上诉必须向按察使提出,但刑部在1818年的指示中认为越过按察使上诉是应受处罚的行为(《刑案汇览》,4523a)。不过,案件卷宗所描绘出的色彩斑斓的情形表明,例外比规则还多。显然,京师的官员害怕有一件他们驳回的越诉可能被证明是重大的判决错误,而不是由上诉人或骗子提出的没有确实根据或琐碎的案件,因越诉而受到的微不足道的惩罚影响极小。

3、京控的受理与驳回

只有那些有充分证据表明属于因过失或受贿,或者其他严重失职作出的未平反冤抑、不公正或不细心的判决,才能上奏皇帝。皇帝将研究这些判决,加以适当的批示,并下达省的按察使审判,这叫“奏交”或“特旨交审”的上诉。呈交的书面控诉与控诉人的口头陈述之间存在严重不一致的上诉,由讼棍(包括代讼)呈交的或者受某人唆使而提出的上诉,明显失实或被作为泄愤方式的上诉,以及未曾提交省级审判的上诉,这些上诉都由刑部转交省的按察使,每一至二个月集中上奏一次。这些就是所谓的“咨回”上诉(薛允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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