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行进的路边跪着(叩阍),绕过都察院和步军统领衙门直接将诉状送达皇帝,也不是不可能的;但属于非法和不正常的,因为一般说来,不管其指控是否真实,向皇帝申诉者都要受到严厉制裁(《光绪奏则》,3:76,785)。也就是说,清朝允许提出京控的人上诉御史机关和击登闻鼓上诉,但不允许邀车驾上诉。
2、京控的控制
为了保持皇帝的“洞察”力,不能让有偏向的、欺骗性的和琐碎的事情妨碍他处理那些真实的、有根据的和重要的事情。因此,正象皇帝开启或关闭其他沟通渠道(言路)一样,他控制着京控的范围和流动。这种控制使该制度免遭三种威胁:“挟制”或谓对皇帝及其下属的操纵,无确实根据的上诉,以及琐碎的上诉。
在1800年,嘉庆没有特别指出,他命令受理所有的上诉是仅适用于重大案件的,但后来他确认那是他的本意。民事案件应当直接发回地方官审判(发还)。尽管嘉庆本意如此,案件材料以及随后的法规表明,通常的情况是民事上诉不仅被受理,甚至被上奏。
在1801年,嘉庆重新实施旧规则,任何提出京控的人,如果没有先在省里上级衙门要求纠正时受挫,或者没有等到正在审理的案件结案,或者甚至连案件都没有向地方官起诉过,那就都要因越诉而受到惩罚,并回本地去诉讼(《钦定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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