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213[065-03])。嘉庆在他的诏书结尾时明确警告,任何一件应当上奏的案子都不得咨回到省(《钦定台规》14:7b-8a)。直到1799年,都察院和步军统领衙门才能直截了当地驳回控诉,发回省府重审,或者上呈皇帝。接着,皇帝既可以委派钦差大臣,又可以责令巡抚受理该上诉。在京师处理上诉完毕之前,上诉人被*在刑部,有违法行为的上诉人还要受到惩罚(薛允升,1970:982[332-15],984[332-17]。
4、京控的审理
上诉成分的变化和数量的增长不可避免地引起了审判机制的转变。在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京控激增之前,审理上诉的官员各种各样:从北京派出的钦差大臣,特别是告老还乡的官员或从邻近的辖区和省份委派的官员,以及那些产生这些上诉的省份的巡抚和总督。派遣钦差大臣去审理要案,特别是涉及官吏的案件,给予原告一种许诺,即案件可以得到公正的审判,因为这位官员直接对皇帝负责,并推定其独立于地方官僚体系之外,不受其他职务责任的干扰。钦差大臣的出现,还衬托出皇帝对本案的关怀,因而从负责提交卷宗和证人的地方官那里能得到更快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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