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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论清朝京控及其社会背景

时间:2007-3-10 10:52:32  来源:不详

然而,一旦每个上诉都不得被拒绝,就既不适当,并且费用高昂,因此不可能对每个案件均派钦差大臣去审理(《钦定台规》,1456-6a34b;《钦定处分则例》,4710b)。在19世纪初的十年里,审理京控的职责基本上移交给巡抚和总督了。

考虑到地方官吏之间的关系网,适用从省级上诉审中长期以来形成的原则,这些规则允许巡抚委托下级或另外的官员去调查不太严重的上诉。一般而言,这些案件还是不再发回初审机关;而且,某些类型案件的审判责任永不得委托他人行使。巡抚(在必要时可得到按察使和布政司的协助)亲自审理一些要案(也就是死刑犯)、疑案以及涉嫌官吏滥用职权的案件。虽然巡抚将调查任务委托隶属于按察使官署并受到主管知府监督的辅助性法院(发审局或谳局)中的官员是合法的,但是,他们自己必须亲自讯问有关当事人、查验证据和起草判决(《钦定处分则例》,4711a-12b;滋贺秀三,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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