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阳间,亡魂仍然需要有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而且是由阳世的子孙供奉;又恐后代的子孙忘记奉养阴间的祖先,因而就有祖先牌位的设立(注:陈祥水:《“公妈牌”的祭祀——承继财富与祖先地位之确定》,载《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的集刊》,第36期,第144页。)。李亦园教授指出:传统的祖先崇拜是一个世系观念所衍生的“慎终追远”行为表现;拜祖宗是因为“它”是我们家系中的上代尊亲,并不因为“它”对我们有什么好处我们才崇拜它,而牌位的设立则是作为崇拜祖先的对象,其间不应该有什么特殊的条件才对(注:李亦园:《文化的图像:文化发展的人类学探讨》(上),台北,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版,第213页。)。但是,在台湾祖先崇拜却有一个很特殊的发展,根据人类学家爱米莉·阿亨(Emily Ahem)在台北县三峡镇溪南村的调查和研究,她发现溪南人的祖先崇拜与财产继承有密切的联系,特别是祖先牌位的设立,几乎是与财产相伴存在的;谁继承了某人的遗产(特别是田地等不动产),谁就有义务为他设立牌位而崇拜之。反之,没有财产遗留下来,就没有人替他设立牌位。爱米莉·阿亨在研究溪南的七十五个祖先崇拜的个案时,发现十一位没有牌位者都是没有田地遗留下来给子孙的,而六十四位有牌位者之中,则有五十一位是有田地遗下,只有十三位是无田地作遗产,所以她认为祖先牌位的设立与否是因有无田地遗产而产生的,换言之,这是一种权利义务的行为,而非慎终追远的表现。”(注:李亦园:《文化的图像:文化发展的人类学探讨》(上),台北,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版,第 214页。)祖先牌位的设立与财产相伴存在的现象在台湾各地也常有发现,陈祥水教授在彰化县埔心乡的调查,也搜集到同类的财产继承与牌位设立相关连的情况。陈先生指出:“财富也是引起异姓公妈祭祀的一个重要原因。上述几个异姓公妈祭祀的例子,就常是籍着财产而建立的祭祀关系,如例三的许黄封神、例八的徐发、例九的罗树、例十的邱笑,都是因接受异姓祖先的财产而祭祀异姓公妈牌。”(注:陈祥水:《“公妈牌”的祭祀——承继财富与祖先地位之确定》,载《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集刊》第36期,第160页。)象上述的现象“是否已乖离了中国家族仪式的正则了。从表面看来,这种有财产才有牌位的现象似已偏离中国家族仪式的正则,但若仔细分析,则可发现这仅是不同基本原则在特殊环境下的不同强调而已。”(注:李亦园:《文化的图像:文化发展的人类学探讨》(上),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版,第215页。)
清初清廷禁止移民携眷渡台,又由于有大量的游民和季节性的客家移民,他们没有妻室,这就使台湾出现许多不健全的家庭,又因为有些游民收养义子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