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眼看到他的妻子和后妾和睦地相处在一起。他告诉笔者,两个妻子一人住一个房间,相安无事。当然这种现象在菲律宾华人的家庭里也属于少数。
三、不正常的家庭结构
不正常的家庭结构是相对于正常的家庭结构而言的,正常的家庭一般是由婚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而形成的亲属间的社会生活组织单位。台湾不正常的家庭结构主要表现在一个男子没有结婚就收养儿子,出现有父无母的现象。例如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修成的《诸罗县志》记载:“自襁褓而育之者,曰螟蛉。台俗八、九岁至十五、六,皆购为己子。更有年未衰而不娶,忽援壮夫为子,授之室而承其祀。有父无母,悖义伤伦,抑又甚矣。”(注:周钟宣主修:《诸罗县志》(1717年版),载《诸罗县志、澎湖县志》(合订本),台湾大通书局印行,第 148页。)台湾在拓荒时期另外一个显著现象是由于男性人口偏多而造成抢夺掠贩之女为妻或收养异姓、异族的男子为子。收养异性、异族的男子为儿子,虽然闽粤社会也有这种现象,但与台湾移民社会相比,明显没有台湾那么多。根据康熙六十年(1721年)修成的《台湾县志》记载:“乡间之人至四五十岁而未有室者比比而是。闺女既不可得,或买掠贩之女以为妻,或购掠贩之男以为子。女则自十四五岁至二十岁,男则自五六岁至十五六岁,均不为讶。其有室而不能生育者,亦买他人之子为己子焉。夫礼无异姓为后之文,承祧之义,理所固然,若以非我族类而继宗祀,祖先其享之乎?”(注:《台湾县志》(1720年),陈绍馨:《台湾的家庭、世系与聚落形态》,载陈绍馨著:《台湾的人口变迁与社会变迁》,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9年版,第457页。)。
为什么清代前期的台湾会出现不正常的家庭结构呢?这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其一,是在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正式允可渡台移民搬眷过台以前,清廷禁止移民携眷赴台,造成移民社会以不健全的家庭为主,不健全的家庭往往导致不正常的家庭结构。
其次,台湾是移民社会,移民社会的一个显著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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