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景点 |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中国历史 >> 清朝历史 >> 正文
没有相关中国历史
最新热门    
 
姜守鹏明清时期的北方劳动力市场

时间:2007-3-10 10:53:24  来源:不详
系中解放出来,成为一个有权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人”;二是劳动者已被完全夺去了生产资料,“自由”得一无所有,不再束缚于土地。前者使劳动者出卖劳动力成为可能,后者使劳动者出卖劳动力成为必须。

    明初,自由雇佣劳动尚未出现,一是由于匠籍尚未废除,工匠还必须按规定住坐或轮班服役,他们还不能自由地受雇于他人;二是明初法律规定,雇工与雇主之间的关系,还存在着人身隶属关系,雇工的法律地位属“雇工人”,即在受雇期间,雇工与雇主的关系属主仆关系。明中叶以后,雇工的社会地位发生了变化。此时明政府虽然仍实行工匠制,但其服役方法却由徭役制向税制转化,特别是实行班匠银以后,削弱了工匠和封建国家的隶属关系,工匠的社会身份获得进一步解放。与此同时,雇工与雇主的法律关系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明万历十六年(1588年)明朝法律规定:那些立有文券,议有年限,受雇长工之人,或雇出外随行者,不论年月久近皆为雇工人。而那些计日取资的短工以及手工业雇工则不能以雇工人论,他们与雇主的关系已属凡人之间的关系[(4)],已基本上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属自由雇佣劳动者,他们才有权出卖自己的劳动力。

    清代康熙中叶以后,将班匠银纳入地亩,废除了匠籍制,“解放”了工匠。自雍正年间开始,各省都先后实行了摊丁入地,也“解放”了无地的农民,使他们得以自由迁徙,不再束缚于土地。随着摊丁入地的实行,农业长工已从多方面突破了法律的规定,他们或不与雇主订立文券,议有年限,或按月计资,他们虽为长工,但不具有雇工人身份,与雇主没有人身依附关系。特别是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对《大清律》有关条文的修改,肯定了农业雇工(包括短工与长工)和店铺小郎之类雇佣劳动者和雇主的关系亦属凡人的关系,已没有人身隶属关系[(5)]。这样就把农业长工和店铺小郎等也在法律上从雇工人中“解放”出来,使他们也成为自由雇佣劳动者,也有权出卖自己的劳动力。

    综上不难看出,明清时期从经济、*两个方面为劳动力成为商品创造了前提,使劳动力市场的出现成为必须和可能。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