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景点 |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中国历史 >> 清朝历史 >> 正文
没有相关中国历史
最新热门    
 
姜守鹏明清时期的北方劳动力市场

时间:2007-3-10 10:53:24  来源:不详
厂分,常有二三千人”[(19)]。康熙年间,直隶房山县的煤窑,“每窑大者一二百人,小者八九十人”[(20)]。鸦片战争前,陕西周至县,一个“大园木厂,匠作水陆挽运之人,不下三五千”[(21)],“枋板厂,猴柴厂、匠作水陆挽运人夫,大者每厂数百人,小亦数十人。”[(22)]陕西洋县华阳有纸厂二百余座,“厂大者,匠作佣工必得数十人,小者亦得四、五十人。”[(23)]此外,清代北方地区,在某些经营经济作物的地方,也出现了雇佣十几名、数十名,甚至上百名、数百名农业雇工的情况。比如山东就出现了雇工数百名经营烟草种植的大地主[(24)]和雇工经营万亩棉田的大地主”[(25)]。

    清代,北方地区一个雇主雇佣众多雇工情况的出现,一方面反映清代北方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说明和江南地区一样在这些雇佣十名以上自由雇佣劳动者的手工业部门和农业中,新的生产方式的萌芽,即资本主义萌芽已经出现。

        三、北方的劳动力市场价格

    明清时期北方地区的工价分两种形式:一是雇工分成制,二是工资制。雇工分成制这种形式无论在手工业、农业还是商业中都存在。比如清代档案记载: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山东安丘县,“盛仁增同韩三伙作豆腐生理,言明盛仁增日出备本钱一千六百文,韩三只出人工。韩三以做卖辛苦,欲行四六分利,盛仁增不允,议另给韩三高梁一斗,所得利息,仍两股均分。”[(26)]看来当时豆腐制造业雇主与雇工分利有四六分利与对半分利两种,而盛仁增与韩三最终达成的协议是介于两者之间。在农业中雇主与雇工也存在分成制。比如嘉庆十二年(1807年),直隶平泉州,郑大、郑四给王桂良镑青,议定“平日尔我相称,并无主仆名分”,秋后按四六分粮”[(27)]。商业中也存在雇工分成制,《*》就描写北方城市清河大商人西门庆开了一个绒线铺,搭了个伙计叫韩道国,西门庆出的钱股,韩道国出的力股。他们议定力股与钱股对获得的利润实行“三七分钱”[(28)]。

    工资制,这是明清时期雇工工价所采取的主要形式。这种形式又分计件工资与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