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短工的月工资自250文至400文不等;平均约为300文;商铺店员的月工资自200文至750文不等,平均约为500文。只见手工业和农业雇工的日工资,未见商铺店员有实行日工资者。手工业雇工的日工资自32文至115文不等,平均约70文。农业短工的日工资为25文至100文不等,平均约50文。农业短工的日工资稍高些,这是因为以日计资的农业短工往往是在农业大忙季节受雇,因此其日工资也就略高一些。清代北方地区各行业劳动力的价格大体上与南方相同[(41)]。
明清时期劳动力价格,不同时期、不同地区虽然有所不同,但是同一时期全国各地,南方与北方的劳动力价格大体上接近。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当时全国各地的粮价基本趋于一致。马克思曾说:“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来决定的。”[(42)]明清时期,劳动人民的主要生活资料是粮食,粮食价格的基本趋于一致,决定了劳动力价格基本趋于一致。
手工业劳动力的价格一般比农业劳动力价格要高,但主要是那些拥有特殊劳动技能和劳动强度比较大的手工业劳动者的工价高些,大体上要比农业劳动力的工价高一倍。这是因为那些具有特殊劳动技能的手工业者,他们在掌握这些劳动技能时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即教育费用。一般手工业者都要经过三年左右的学徒期,在学徒期内付出的劳动,除了伙食费用以外是无报酬的。所以这些手工业学徒出徒后,其工价要比那些不经过学徒的手工业者的工价要高。手工业中力工的工价基本上和农业雇工的工价相同。比如造纸业中的破竹工,其日工资为30文,采矿业中的运水、做饭、提矿工,其日工资为银3分,基本上和农业短工的日工资相同[(43)]。
需要指出的是在明清劳动力市场上,特别是在清代的劳动力市场上,无论南方还是北方已经形成了市场价格,这是明清劳动力市场发展的主要标志。劳动力市场价格主要是根据每天市场上劳动力的供求关系而上下波动的。雇工要求雇主按当日的市场价格付钱。比如清代档案中就有这样的记载:乾隆三十年(1765年)七月,直隶房山县田满生受雇于杨生儿家作工,当时“言明每日照市价给制钱四十文,按日给发。”一日田满生作工完了领工钱时,杨生儿照旧仍给制钱四十文,田满生说:“今日市价工钱是五十五个大钱!”要求杨生儿加添[(44)]。反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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