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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守鹏明清时期的北方劳动力市场

时间:2007-3-10 10:53:24  来源:不详
计时工资两种。所谓计件工资,即雇主按雇工生产出来的产品件数计算工价。北方地区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行业,主要是泥瓦木业、刻字业、印刷业,有的地方的棉纺业也实行计件工资制。例如清代档案记载,乾隆年间,陕西商州,盖草房三间工价为4800文[(29)]。河南遂平县,跺墙二十丈,工价为2000文[(30)]。嘉庆年间,陕西紫阳县,拉木板宽一丈,工价为100文[(31)]。嘉庆年间,每刻汉字100,工价银为4分4厘至6分五厘,每刻满字100,工价银为8分。印刷汉字,每100页工价银1分2厘,装订每100页工价银为1分3厘[(32)]。嘉庆年间,陕西洵阳县,每织布3丈为1匹,每匹工价银为120文[(33)]。其他如嘉庆年间,山西太谷县,每裱画一张,工价钱400文等[(34)]。这种计件工资制,正如马克思所说:要使雇工为了“个人利益”,“尽可能紧张地发挥自己的劳动力”和“延长工作日”,因为这样就可以提高他的日工资[(35)]。但是计件工资制并不是明清时期工价的主要形式。明清时期无论是手工业,还是农业、商业雇工主要是实行计时工资制。

    计时工资制,即雇主按雇工劳动的时间计发工资。明清时期北方地区的计时工资有三种,即以年计、以月计、以日计。有关明代雇工工价,文献记载较少,特别是有关年工资和月工资的记载更少,日工资的记载稍多些。但是各地、各工种的工价高低不一。影响工价的因素除各地的物价因素外,还有劳动的强度与劳动的技术要求及劳动技能的熟练程度等。明嘉靖万历年间,黄河沿岸各河工夫役“计日者每日给银三分”[(36)]。万历年间,河南招募贫民担任驿递差、轿夫,日工资为二分[(37)]。北京宛平的搭棚匠,“每日每人工食银五分”[(38)]。甚至《*》也描述山东地区“一个小工四分银子”[(39)]。从上述资料看,明代后期,北方地区劳动力的日工资为银二分至五分不等,与同期的南方的劳动力工资相比,基本相等[(40)]。

    清代各行业的劳动力价格文献记载较多,尤其是《刑科题本》中这方面的资料十分丰富。前列的“清代北方地区雇工情况表”已说明了这点。从我们接触到的有关这方面的档案资料看,清代各行业雇工的工资大体上是:手工业雇工的年工资自5000文至12000文不等,平均为8000文;农业长工的年工资自2000文至6400文不等,平均约3500文;商铺店员的年工资为2000文至13000文不等,平均约为6000文。手工业雇工的月工资为400文至2000文不等,平均为1100文;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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