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 第一,清代北方的劳动力市场比较广泛,无论是手工业、农业还是商业都已存在。从文献记载看,清代北方地区几个主要的手工业部门都已出现了雇佣劳动。如陕西凤县的铁厂,“每厂雇工或数十人至数百人不等,其帮工搬运来往无定之人更多,难以数计。”[(10)]再比如道光十年,河南登封县李醇开了一座小煤窑,雇了李广等四个人到窑里采煤。又如道光十七年山东城武县李万良开了一座砖瓦窑,王常受雇在窑里烧窑,每月工钱600文[(11)]。其他如纺织业、造纸业、采炭业、采木业、豆腐房、油坊、酒坊等都出现了雇佣劳动。在这些手工业作坊里劳动的雇工,他们和雇主的关系都是“平等称呼”,“并无主仆名分”,均属自由雇佣劳动者。
清代北方地区农业中的劳动力市场较明代有明显的发展,文献中关于雇主赴市觅工,雇工赴市寻觅雇主的记载甚多。如乾隆十三年,山西阳高雇主张世良到市场上“觅人锄田”[(12)],雍正十三年六月河南柘城农民秦克石“携锄赴市,候主雇觅”[(13)]。据刘永成先生统计,在乾隆年间的《刑科题本》中,全国十九处地方有关农业雇工的案件共计6100件,其中直隶601件、山东247件、山西718件、河南317件、陕西335件,共计2238件,占总件数的36.69%[(14)]。在清代北方地区的农业雇工中,不仅有短工,也有长工,他们和雇主的关系,已突破了法律上有关雇工人的规定,他们不与雇主订立文契,不议年限,如雇主无主仆名分,他们属自由雇佣劳动者。例如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陕西白水刘玉雇农民田隐种田,“言明一年给银三两,并未立券”[(15)]。
清代北方地区商业和其他行业中雇工现象亦较普遍,主要分布在各类商铺、旅店和饭店当中。例如嘉庆二年(1797年)河南汝宁廖文彩开了一座商铺,雇金光纪为店员,言明“年钱七千文”,“兄弟称呼,并没主仆名分”。同年,直隶承德府徐添德开了一个旅店,雇任何有帮工,“月钱七百五十文”,“并没文契、年限,平等称呼”[(16)]。按乾隆五十三年法律规定,这些“店铺小郎之类”和雇主的关系,无人身隶属关系,属自由雇佣劳动者。有关农业雇工的情况,参见下表。
清代北方地区雇工情况表[(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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