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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亮清末江苏乡土志的编纂与乡土史地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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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3:5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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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订现代意义上的小学史地教科书在当时是一个模仿和创新过程,亟须规范。在传统的学科分类观念里,地方史地知识属于方志学的范围,为此,1905年,负责教科书编纂工作的京师编书局按照“癸卯学制”的要求编订了《乡土志例目》(以下简称《例目》),作为全国编纂乡土史地教材的指导方案(注:《乡土志例目》的执笔者京师编书局监督黄绍箕擅长目录、方志之学,他把小学地理课命名为“舆地”,而非“地理”,把乡土地理课本命名为“乡土志”,而非“乡土教科书”,反映出传统学科分类思想在当时仍占有较大影响。)。《例目》规定“初等小学堂学科,于历史则讲乡土之大端故事,及古地、古先名人之事实;于地理则讲乡土之道里,建置及本地先贤之祠庙、遗迹等类……,然必由府、厅、州、县各撰乡土志,然后可以授课”。并且按照地方志的基本体例和内容,把基本内容设置为历史、政迹录、兵事录、耆旧录、人类、户口、氏族、宗教、实业;地理、山、水、道路、物产、商务共十五门,每一门的内容都有详细说明,比如“历史”一门,要求反映“本境何代何年置,未置本境以前,既置本境以后”情况;“政绩录”要求有“兴利、去害、听讼”三个方面;“耆旧录”要求记录本境“事业、学问”等等。并且强调“事必求其详核,文必期于简雅。……贤守令幸勿忽视”。该《例目》由学部下发各省学务处,并命令下发各属县遵照执行。此后,全国各地掀起了编纂乡土史地志书、教科书的高潮。
辛亥革命以后,民国政府重新制定了学制并多次进行改革,但始终很重视乡土史地教育工作。1914年,教育部曾催促各县编纂乡土志或乡土史地教科书;1916年,教育部规定“教授地理宜先注意于乡土之观察,以引起儿童之兴味及其爱乡思想”[1](p.496)。1933年12月国民政府颁布的《小学法》第九条规定小学教科书应注重各地方乡土史地教材;1937年,教育部又颁制训令,要求“二年制短期小学教材应采用部编课本为原则,各地方为适应需要起见,得酌量编订乡土补充教材”[2](p.638)。1938年4月中国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制订《战时各级教育实施纲要》,规定应注重各地方乡土史地教育。所以,直至1949年,乡土志或乡土教科书的编纂工作始终没有间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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