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空间都做了适当的安置与有效的管辖。表现为坊的四周有城墙,设有坊门,坊内除三品以上高级官员及权贵之家外,余者不得面街私开门向,夜间坊内有宵禁之规,凡鸣鼓警示后,坊门关闭,行人不得出入,违例之人视犯夜禁者而论。这实际上是农村户籍相伍制度在城市的复制,是城市乡村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不但限制了城居者的行为自由,而且构筑了一个封闭的居住环境。可见,坊制仍属于自然经济的产物,符合封建专制*对民众管辖的要求,因而也为封建统治者所认同。朱熹就曾经说过:“唐的官街皆用墙,居民在墙内,民出入处在坊门,坊中甚安。”(《朱子语类》卷138,杂类)这也道明了坊的社会功能之一在于控制居民,维持社会治安。
此外,坊在划分城市居民居住空间的同时,也划分了城市的社会结构空间。《易经》中有“方(坊)之类聚,居必求其类”的论说。可见,坊的另一社会功能就是对城市居民在地域上进行类别的区分,分类的标准自然是反映身份与等级的职业,即官僚、手工业者、商人等。因而,坊的实质是封建等级制度对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与范围的限定,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早期的中国城市完全从属于封建*的特点。
宋代以后,随着坊墙的毁坏、倾圮,坊制已不复存在。在统治阶级倍感“宫殿街巷京城制度……不佳”的忧虑中,城市居民面街而居,沿街建房已是司空见惯。然而,坊墙拆除所带来的居住自由是有限的。城居者虽然走出了封闭的居住空间,但却无法逾越已根植于人们头脑中的“类聚”与“群分”的等级观念。在居住上,伴随着坊的名称的延续,坊的“分类”功能仍然制约着城居者对居住地点的选择。它不仅成为人们行为的价值尺度,而且以一种惯性持续下去。如南宋杭州的坊,仍是人们划分居住范围与城市社区的一个单位。《都城纪胜》云:“都城天街,旧自清河坊,南则呼南瓦,北谓之界北,中瓦前谓之五花儿中心,自五间楼北,至官巷南御街,两行多是上户金银钞引交易铺,仅百余家,门列金银及见钱,谓之看垛钱,此钱备入纳算请钞引,并请作匠炉@②纷纭无数,自融合坊北至市南坊,谓之珠子市头,如遇买卖,动以万数,间有府第富室质库十数处,皆不以贯万收质。”(《都城纪胜》铺席)这显然是由几个行业相关的坊组成的商业区。
进入明清以后,坊的行政区划作用已大不如从前,但其作为城市社区单位的名称没有变,大小城市多有坊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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