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来集议,是以举议董会员各典绅商早经列名造册呈部。”谢放教授承认,从这条材料看,一身兼“当商”与“殷实富绅”者,即是下文所说的“绅商”,这里的“绅商”似是一混合词。但他的疑问是文稿中紧接着又将“绅商”分称为“商董”和“绅董”:“乃至数月以来,所议捐助会费尚未开单到会,应付冬季会款并未清交,致各业商董啧有烦言。是否典业各商或有意见不符,未能一律入会,不妨各从所愿,先将愿入会各典开列捐数到会登册收款,俾免各业商董訾议,庶以全体面而资公用。为此,合即知会贵公所绅董,请烦查照办理。须知会者。右照会典当公所绅董。”(注:《苏州商会档案丛编(1905-1911)》1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43页。)
其实,这并不奇怪。称公所首领为“绅董”,是当时的习惯,因公所首领既是商人,一般又有职衔或功名,具有“绅”的地位。各业称“商董”,则因“各业”商人甚杂,不清楚是否都有职衔或功名,故从习惯仍称“商董”,并不因此而否定上面“殷实富绅”的“当商”即为下面所说的“绅商”。
例三,《商务官报》(合订本)第2册第9期光绪三十三年四月十五日《批绅商杨荫棠禀》。谢放教授指出,此处将绅商直接系于杨一人身上,单指性明显。但批文中却三处称杨为“该商”而不称“该绅商”则是一疑点,“前据该商禀称创立林业公司……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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