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行的公文程式中,民商与职商往往使用不同的称谓。民商呈文之例:《徐梅安等为开设公司禀苏商总会文》称“具禀。商民徐梅安、刘焘、张熊占、吴裕喜等,籍贯年岁载明信约,为谨陈特别力图改良,以遵宪章,以为生理事……”(注:《苏州商会档案丛编(1905-1911)》1辑,308页。)职商呈文之例:姚文佺组织华通公司的禀文谓“职商候选训导姚文佺、县丞许孝先具禀,为贩运土货出洋,呈请立案保护由……”(注:《苏州商会档案丛编(1905-1911)》1辑,323页。)除上引各种自称性的“职商”外,也可从商部等的各项公文批件中,发现大量他称性的“职商”称谓,如“批职商李宏富禀”、“批职商孙钟伟注册呈”,等等。这类批文往往与批普通民商的称谓有所区别。
因此,在单指性意义上,“职商”是“绅商”的更为正式的称呼,二者的内涵是非常接近的,或者说基本上是可以互换的。在文献中也可以发现一些互换使用的实例。如《商务官报》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初五日所刊《批吉林绅商杨先黻等呈》:“据呈已悉该商等拟立公司开办该省森林实业,思保利权,本部堂查阅周康寿等呈,称愿与该职商会商办理……该职商等拟办吉黑两省实业保利权,其志洵属可嘉。”其批文标题中的“绅商”即批文中两次出现的“职商”,显存互换关系。又如,天津商会档案中的一份官方文书中,“绅商”与“职商”的称谓曾反复交替出现:“……此外,虽无著名通商巨埠,而各府州县中似有尚须设立商会处所,其所以不设者,谅因各该绅商未能尽知分年筹备之详……敝县遵即出示晓谕使众周知,一面谕各绅商劝办设立商务分会去后(原文如此),嗣据独流镇职商王桂荣、李钟秀、王炬荧、刘恩铭、夏如春、张恩多、刘逢源、贾祥荣联名禀称……据此,敝县当以该绅商等拟在独流镇议设商务分会,足见热心公益,殊堪嘉许”(注:《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259-260页。)。
这种用词上的混称,说明文件起草人未必将“绅商”与“职商”二词区分得那么清楚,反过来也说明它们涵义上的确非常接近。但为何在正式文件上,彼时之人又多用“职商”而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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