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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华北农民生活消费的考察

时间:2007-3-10 10:55:44  来源:不详
一代水旱灾害的发生频率还有不断上升的趋势。

  我们知道,本区农家一般在正常年景仅能糊口,均鲜盖藏,不少农户还要依靠举贷度日,因而应时收获对农家维持生计至关重要。自然灾害有轻重,灾情不同,对粮食生产的危害程度也会存在差别。灾情较轻时,粮食会有不同程度的歉收;而大的灾害可导致庄稼绝收,形成灾荒年。自然灾害不仅造成农民生命财产的直接损失,而且由于缺粮、饥荒、时疫等继发因素的困扰,间接的人口耗损也是相当惊人的。那么,农民又是如何度过灾荒年的呢?他们在正常年景下尚且终年粗粝,糠菜半年粮,灾荒年的状况无疑会更加恶化。如山东临沂县,“凶岁野菜树皮草实麦草皆可籍以充饥,延命无所谓佐味也”(注:民国《临沂县志》卷4,《舆地志》。)。寿光县康熙17年(1678)大旱,18年春大饥, “民食草根,木皮殆尽”(注:嘉庆《寿光县志》卷9,《食货志》。 )。灾荒引起粮价腾贵,如山东黄县,“雍正八年大水,九年春饥,斗粟钱千二百”。“乾隆十四年大饥,斗粟钱一千七百,饿殍载道,卖子女无算”。“乾隆四十七年,夏旱螟,秋大涝,民饥。四十八年春大饥,斗秫钱一千四百,斗麦钱二千三百”。乾隆“五十一年春大饥,麦一斗钱三千六百,豆一斗钱三千二百”(注:同治《黄县志》卷5, 《祥异志》。)。邹平县,康熙“五十年春大饥,米价涌贵,米一市斗值制钱二千二百五十”(注:民国《邹平县志》卷8,《杂志》下。)。 面对如此高涨的粮价,普通农民根本买不起粮。

  在田荒粮贵的形势下,农民已经无法维持最低的生活,出卖土地甚至儿女便成为他们最后的选择。所谓“饥年田亩必贱,民以田易命,安问贵贱。而有力殷户,往往以此大富。是小民之心头肉,为彼之饵鱼钩,事所必有”(注:周天爵《周文愚公尺牍》卷上,《与刘次白书》,道光年间。)。清代华北各省灾荒年农民出卖地产非常普遍,如“直隶大名等府属三十余州县,前因年年荒歉,民间地亩,多用贱价出售,较丰年所值,减至十倍。本处富户及外来商贾,多利其价贱,广为收买”(注:光绪《畿辅同治》卷4,页98。)。河南也有类似的事情发生。 乾隆五十一年(1786),巡抚毕沅奏称,“豫省年岁不登,凡有恒产之家,往往变卖糊口。近更有于青黄不接之时,将转瞬成熟麦地贱价准卖。山西等处富户,闻风赴豫,举放利债,借此准折地亩。贫民已经失业,虽遇丰稔之年,亦无凭借”(注:《东华录》卷103,页19。)。 土地之外,典卖儿女也成为农民无可奈何之下的选择。如河南“凡民间偶因歉岁,将女儿、孩子、养媳当入富户,以校目前饥馁。写定年限,大约身价轻则年限少,身价重则年限多也。但适遇丰年,可以措赎之时,因格于年限不敢回赎;即或央中代恳,主人有拒不放赎,以致迁延日久”(注:佚名《心政录》卷51,页34,乾隆5年。)。

  解决灾荒年农民的基本生计,是清政府稳定社会秩序和统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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