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当灾荒年发生后,清政府一般要酌情减免田赋,必要时还要发赈救灾。华北农村县乡通常在平时积谷备荒,所谓“常平仓”、“社仓”、“义仓”,供出借粮种、平抑粮价和赈灾之用。其谷本来自州县士绅、富户的捐献,纯属自愿和慈善行为;至于“百姓听其自为之,而不当以官法绳之也”(注:道光《长清县志》卷6,《食货志》。)。 也有以其他途径建立义仓的,如山东长清县的义仓,“其始也,请常平米六百石耳,加二斗息,逐年敛聚,越十有四年,得息米造成仓廒,以原数六百石还府,余米三千一百石以为社仓,此十四年中少歉则蠲其息之半,大饥则尽蠲之而尤积谷犹是之多”(注:道光《长清县志》卷6, 《食货志》下。)。如上所述,农民借粮,一般要在收获后加息偿还,如此才能保证地方粮食储备的良性循环。如山东潍县,“自雍正十二年至乾隆二十年节年劝捐并递年春借秋还加息,现在各社捐谷并加息五千八百八十三石八斗”(注:乾隆《潍县志》卷3,《田赋志》。)。 直隶行唐县,“国家经制,州县各设常平社义诸仓,岁储米谷,并听所在官民捐输借用,每岁出陈易新,载在会典,犁然备举。定例以十分之三借民籽种,遇谷价腾贵,春夏出粜。……社仓定便,借民口粮,视年之上下加息,……旧例社仓捐谷每石收息二斗,小歉减半,大歉全免,止收本谷。”(注:乾隆《行唐县新志》卷5,《惠政志》。)。
清代救荒赈济,一般是先动用本地仓储的存粮,其顺序是常平仓、义仓、社仓,不足动用存留的漕粮、地丁银,再不足才从省内外调粟。赈济是用钱粮救济灾民。其方法包括煮赈和发放银米。如河南洛阳县,受灾后“就近设(粥)厂,以免饥民跋涉道途也”。此外“每大口每月给谷三斗,小口给谷一斗五升,先尽常平仓谷动支,如不敷用时再动用漕谷。俗漕米亦不敷用,仍照往例动地丁银两搭放”(注:乾隆《重修洛阳县志》卷2,《地理志》。)。不过, 尽管清政府有较为健全的荒政制度,但灾荒发生后,农民的生活仍不能得到妥善的安置,造成严重的流民现象。如山东沂州府之郯城县,“十岁九灾,所由来也。而游食四方,浸以成俗。初犹迫于饥寒,久而习为故事,携孥担橐邀侣偕出,俗曰逃荒,恬不为怪”(注:乾隆《沂州府志》卷4,《舆地志》4。)。《实录》等清官书对本区在内的流民形势、数量和遣返安置的措施等事项,都有详实的记述。
三、社会文化性消费
清代华北农村的社会文化消费,是一个内容较为含混的概念,从私塾教育到宗教活动,从农家的婚丧嫁娶到民间祈报,都可以含盖其中。农民此类消费其重要性虽然不能与衣食住等生活性消费支出等量齐观,但仍是农民消费支出中重要的构成部分,属于必要的生活性消费项目。
(一)文化教育。清代社会价值观推崇读书做官,因而作为农村知识分子和官员后备力量的“士”,理所当然地位居“四民”之首。这种根深蒂固的社会价值观对农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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