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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仁宇《赫逊河畔谈中国
历史、虚构与叙事论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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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仁宇大历史观下的明清市场与政府

时间:2007-3-10 10:55:57  来源:不详
sp;    这种官员主动介入预防商业债务纠纷的作法,并不是当时特例。「重农抑商」等观念固然依旧存在,但由当日地方官判决商业纠纷的实际案例看来, [40]「抑商」云云,很可能只是现代史学家过度轻率的推想。 [41]乾隆五十六年(1791)由刑部官员撰写的一份法律案件意见书(「说帖」),明显看到当时法律刻意加重处罚运输业者偷盗客商财物的犯罪行为:

       客商投行雇夫,所有赀物,悉交运送,即与店家、船户为客途所依赖者,情事无异。一被拐挑,则血本罄尽,进退无门,其情节较之寻常鼠窃为可恶,是以各省有因为害商旅即照实犯〈窃盗〉律定拟者。通查汇核,详加参酌,似应以脚夫挑负运送客民行李财物中途潜逃、赃至逾贯、实系为害商旅者,俱照〈窃盗〉治罪。若非行路客商,止系托带银信、寄送货物、致被拐逃者,悉照〈拐逃〉律科断。谨具说帖,候示。 [42]

       乾隆34年(1769)因为北京「兴隆当铺」失火毁损典当人财物案件而产生了以下新创的法律:

       凡典商收当货物、自行失火烧毁者,以值十当五,照原典价值计算,作为准数;邻火延烧者,酌减十分之二;按月扣除利息,照数赔偿。其米麦豆石、棉花等麤重之物,典当一年为满者,统一贯三计算,照原典价值,给还十分之三;邻火延烧者,减去原典价值二分,以减剩八分之数,给还十分之三;均不扣除利息。至染铺被焚,即着开单呈报地方官,逐一估计,如系自行失火者,饬令照估赔还十分之五;邻火延烧者,饬赔十分之三。均于一月内给主具领。 [43]

       这是由当铺而适用染铺的新法律。整体来看,由十六到十八世纪之间,无论是牙行制度的改革, [44]市场管理法规的演变, [45]四川自贡井盐业中流行的合资开矿资本分割、顶让与承接的「股份化」契约, [46]乃至前述会馆、公所商人团体以及票号、钱庄等金融组织,都不是独立于当时法律体系之外的经济组织,在当时的「经济」与「法律」之间,的确产生许多有意义的制度创新。这些现象不是黄仁宇先生一句「不能在数目字上管理」或是「注重凡事维持旧有的均衡」即可轻易概括。

       除了经济组织与法律体系之外,在所谓「私人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等相关文化观念中,明清中国的确缺乏可与近代欧洲相比拟的财产权理论,充份反映这些近代西方产权观念的民商法典,诸如破产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等,都在清末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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