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以来,江浙等省之人携其所产布帛等类,到甘易换民间粟麦,纳诸官仓,填取监名,实收而去。”147 新疆“请于乌鲁木齐所属州县商贾百姓,准其以布捐监。”吐鲁番、喀喇沙尔商民,“准以棉花捐监。”148尽管捐纳制度不是政府专门给商人提供的作官机会,对除贱民以外各等级的人都是均等的;尽管捐纳官衔的人往往被正途官员看不起,地位低,其特权、利益也不如正途官员,但是,捐纳的事实不能不说是政府给商人的一种特殊优惠。因为能够获得这种机会,恐怕只有富俗的商人。广大低收入的百姓,特别是大多数农民没有财富,所以也就不能享受这种机会带来的好处。
四、政府在市场中的作用
限于篇幅,以上只能描述清代前期中央政府与各级地方政府在市场交易中所起的部分作用。总的说,清廷市场政策与管理的作用力的方向,与其制订政令、法规的出发点相关。当出发点是为商品流通服务时,作用力的方向与商品经济发展的方向就一致,起到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作用。应该说,这种情况在清代前期有而不多,因为当时的统治者对商品经济的认识是极有限度的。当出发点是抑制商品经济发展时,商品经济反而向前发展的情况,在清代前期几乎是不存在的。大多数情况是,官府制订政策、法规的目的是非经济原因,作用力的结果,政策的导向,或压制、抑制了商品流通;或推动、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由此看来,清代前期的政府不仅在传统经济中起到主要作用,而且这种作用所造成的结果还是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政府对市场交易的规定和管理办法;对一些农村集场的封禁;对市镇和城市市场的设置与管理,其出发点都是安定社会。所谓安定社会,就是维护政权的统治秩序。因为产生经济纠纷,会造成社会的不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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