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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政府的市场政策与管理

时间:2007-3-10 10:56:22  来源:不详
民对商人勒阻;木商放排应小心,冲损田地、桥梁等要酌给工费。138  类似事件在浙江也发生过,那里的政府作出了相同的处理。乾隆五十五年,徽商为购买杭州沿江闸口至秋涛宫一带三千六百九十余亩沙地,建立木商公所,堆贮木材,与当地农民发生争沙地纠纷。地方政府认为,该沙地正当木商运木要路,关系木材堆贮。如果以这些沙地开垦种粮,地亩之税只有百余两,而木商运木的关税,则高达数万两,“核计课额,增减悬殊,自应统归木商全行管理。所有新升课银,即令该商永远承纳。”并“将从前已纳之银,及开垦工本,一并从优偿还。”同时勒石立碑,永远遵行。139  与福建省政府不同的是,浙江省政府看到商人缴纳的税额,要比农民纳的粮税多得多,从国家财政考虑,维护了商人的利益。这种认识远远超出传统的重农思想,值得注意。

政府为商人设立商籍,使商人子弟可以参加科举考试,为他们创造了升迁和享有一定特权的机会。虽然这主要是对官商的,但也有民商获得这种实惠。清代继承明制,顺治十一年,“设立直隶、江南、浙江、山东、山西、陕西【“陕省向未设有商学,……惟每科乡试内有甘肃省宁夏府商学生员,”陕西实指宁夏设有商学。140】六省商学。”康熙六十年,“设立广东商学。”141  但与明代略有不同,“商籍,(商人子弟准附于行商省分,是为商籍。)”“奉天地方贸易商人不准于该处入籍。”142  清代的商籍包括盐商之外的商人。但商学并非在各省都设立,而且,从有关的记载看,143  大概绝大部分应试之人是盐商子弟。“学政姚梁条奏,以商籍子弟原例因其不能回籍应考者,准在行盐地方入籍,若本省之人在本省充商,均令归入本籍州县应考。”144  当然“也可以找到一些非盐商家庭出身而以商籍应试的考生。如死于署陕甘总督任上的沈兆霖(1801~1863)。”“(盐商另立学额)显然不是对商人的歧视,而是考虑到他们的经济资助而给予的一种特殊优遇。另立学额使他们取中的机会要多得多。”145

政府推行捐纳制度,商人是受惠者。清代的捐纳制度源于前代,清代历朝都实行过。捐纳制度一般是国家需要经费,如军需、河工、赈灾、营田;或者是财政入不敷出时,由政府诏谕富有之人进行,根据捐纳数量授给捐纳人相应的官衔。捐纳有常平仓谷,也可捐其他商品或者银钱。雍正“十三年议准,各省捐纳贡监职衔,……准将生熟铜斤照数交纳。”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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